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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阳讯 近日,新野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为加强法律监督,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通过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意见书,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
今年5月2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白河河道新野县某段用电鱼机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9.2公斤。6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经过细致审查,刘某某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鱼,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刘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使用电鱼工具捕获渔获物共9.2公斤,承办检察官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新野县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就将案件移送到了行政检察部门。(孙金莹李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