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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
身边的事
2023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机器,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运费负担问题。交付机器时,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称,运费过高的话被告无法包邮,原告并未回答。当日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收货地址,询问是否正确,原告予以回复表示正确。货物运送至辉县市后,双方因运费负担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为将货物提走支出了运费,后将对方诉至辉县市法院。
判决结果
近日,该院西平罗法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本案中,双方对运费约定不明确,被告负有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义务,故所产生的运费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因此原告提出返还1000元运费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中,在运费承担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换言之,卖家作为送货方应当履行运送义务,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