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的预防和干预
日期: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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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赵志田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蝶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适应,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小蝶父母不予以追认,小蝶的充值行为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家长遇到未成年人充值大额游戏,应当保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与游戏平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解决。本案中,检察官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法院起诉,并最终讨要回所充值款项。
工作愿景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之一。我们检察机关需要能动地贯彻落实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依法监督学校、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