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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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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70岁老人被撞伤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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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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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李佳吕一鸣

    身边的事

    今年1月1日,乔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70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某与乔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灵宝市法院,请求被告乔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王某称,事故发生时,自己还在承包耕种土地,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种粮补贴发放证明等证据。

    案件结果

    灵宝市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种粮补贴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劳动维持生计,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王某丧失劳动力的证据,故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不以年龄为标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还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很多。超过退休年龄也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误工费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在结合其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后,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这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