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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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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15岁少年饭店饮酒后出事故

日期: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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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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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袁玉洁李飞

    基本案情

    5月24日晚,15岁的小翔约同龄少年小博、小权聚餐。三人来到王某和周某经营的饭店,购买了一件12瓶装的啤酒饮用。23时左右,小博先行离开,24时左右,小翔结完账,驾驶电动车载着小权离开,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某驾驶的铲车碰撞,小翔当场死亡,小权受伤。

    后王某某赔偿小翔父母38万元,小翔父母与小博父母达成协议,小博父母赔偿小翔父母5000元,小翔父母不再要求小博承担责任。后小翔父母向睢县法院起诉,要求小博及其父母、饭店经营者王某和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博非饭局组织者,小翔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小博存在劝酒行为,且小博席间提前离开,事后小翔父母与小博父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故小博及其父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周某作为饭店经营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王某和周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对烟酒的危害认识不足,且过早吸烟、饮酒会对其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烟酒及饭店经营者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尽到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义务,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

    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和周某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危险警示义务及审慎审查义务。王某和周某未审慎审查小翔等人的身份信息,也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就向小翔等人出售酒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过错。虽然小翔在就餐过程中存在抽烟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影响他人对其年龄的判断,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或降低王某和周某的审慎审查义务。王某和周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能仅凭主观感知替代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未成年人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提高,王某和周某向小翔等人售酒的行为,与小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