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妨碍执行均要担责 切勿心存侥幸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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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通讯员郭智远赵铭翼
案情回顾
2014年,潘某因进货缺乏资金,向禹某借款24万元,并找到朋友许某帮忙为其提供担保,后因潘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禹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在限定期限内偿还24万元本金及利息,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禹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冒雨来到被执行人许某家中,却并未发现其踪迹。然而据禹某描述,许某在回家后就一直未外出,只在自家二楼屋顶出现过。
“人到底去哪里了呢?”执行干警心里不禁产生疑惑。当执行干警登上许某家二楼屋顶时,发现许某家与其邻居秦某家相隔很近,在两家外墙的空隙处,放着一把梯子。执行干警断定,许某非常可能在邻居秦某家中。
执行干警敲开秦某家门说明来意后,秦某拒不配合,不仅阻拦执行干警进屋,甚至还口出秽语。鉴于案外人秦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到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法官遂让法警先将其控制,然后进入房中搜寻,果然在房内找到了正在吃饭的许某。执行干警遂将许某、秦某带回法院。
到达法院后,秦某听到执行法官准备将其拘留时,才感觉到害怕,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刚才那样做是因为俩人关系比较好,为了邻居情谊才帮了忙,没想到后果竟如此严重,现在非常后悔。执行法官见其态度真诚,并写下了悔过书,决定对其免予司法拘留,仅进行口头教育。
许某却仍不履行义务,抗拒执行,法院决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拒绝还款逃避执行,为亲友关系、邻居情谊妨碍执行的路是走不通的,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