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案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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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马营慧高朝阳)近日,新密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代位求偿权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此前,被告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刘某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车门碰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作为机动车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向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原告定损,理赔数额为7703元。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向新密市法院起诉,依法向被告陈某追偿。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将刘某的车辆碰坏,进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在路边停放,无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告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陈某对车辆维修金额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换车门的必要性,结合原告提交的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等证据,法院认定车辆损失为6162元,酌定被告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