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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门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董晓晶)近日,由灵宝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某高空抛物犯罪一案,经灵宝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后,灵宝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
今年3月,在灵宝市朱阳镇某临街居民楼五楼一户居民家中,住户赵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前夫严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赵某某将一摞碗、一个电砂锅、一个不锈钢盆等物品从厨房扔出,导致停放在楼下道路上一辆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顶损坏、一辆小型客车的车顶损坏、一辆面包车的左后车身损坏。经鉴定,3名车主财产损失共3540元。赵某某前夫严某分别向轿车车主邓某赔偿3000元、向小型客车车主张某赔偿1000元、向面包车车主李某赔偿1300元,3人对赵某某表示谅解。4月6日,赵某某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审查,赵某某从临街的五楼家中厨房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检察官依法向灵宝市法院提起公诉。10月11日,灵宝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是我国积极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体现,使执法、司法有法可依、规则明确,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小区物业要进一步扛起责任,合力为这不文明行为画上“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