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通讯员 谢向阳 张胜利
路人捡拾到他人的一张某银行信用卡后,就用该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7000元,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当日通过POS机代理商将这7000元归还被害人。那么,“案发”之前归还诈骗金额,该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不构成犯罪?近日,新密市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处理决定。
身边的事
2022年10月1日,曲某在街上拾到一张某银行信用卡,并于当日利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刷卡套现7000元。该信用卡户主张某于2022年10月3日联系银行客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0月6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曲某从其POS机代理商处得知其盗刷信用卡一事已被人报警,遂于当日通过POS机代理商归还张某7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2年12月10日,曲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4日向新密市检察院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提醒
新密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玲玲介绍说,曲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曲某是从POS机代理商处得知被害人报警才不得不退赃以获得从轻处理,其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盗刷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之中,不可能因退赃而消失。曲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即进行刷卡套现的行为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刷卡套现后即已犯罪既遂,故曲某在其案发之前退赃数额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应当适用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情形,而对案发的判断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查明行为人系因为被害人报案而退赃的情况下不予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在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既遂之后的退赃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其在立案前如数归还诈骗资金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最终结果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对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