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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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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危险作业被定罪

日期: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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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5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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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尹明涛

    身边的事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庞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居民区一民房内,私设加油窝点,购进汽油后对外加价销售散装汽油。

    该民房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该加油窝点紧邻居住场所,未安装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司法会计鉴定,赵某、庞某的销售额共计986635元。

    争议焦点 

    对赵某、庞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庞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赵某、庞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庞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理由是:赵某、庞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在居民区中设置加油窝点擅自从事倒卖汽油的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4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汽油不是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虽经营汽油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与“限制买卖的物品”并不等同。

    二、赵某、庞某的行为不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无证经营汽油属非法经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批复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赵某、庞某的行为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赵某、庞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危险作业罪。赵某、庞某在居民区内私设加油窝点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等多项法律法规,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因此对赵某、庞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危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