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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丈夫以夫妻共有房产作担保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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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5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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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孙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由罗某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写下借条。罗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三方约定逾期未还款,则将罗某的房屋过户给王某,由王某承担过户费用。后孙某不能按约偿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罗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和罗某履行还款义务。罗某辩称,用于担保的房屋属于自己和妻子共同所有,自己无权独自处分。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罗某对其中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涉案房屋系罗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其妻子并未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事后也未对担保事项进行追认,故认定罗某以涉案房屋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担保协议约定逾期未还款时,将房屋直接过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案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要求将房屋直接过户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王某及作为担保人的罗某对抵押担保行为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本案中,法官判决被告罗某应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借贷活动中,常常会出现担保人无担保资格、担保物违反强制性规定、主合同无效等情况,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审核保证人的身份、保证的具体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的期间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尽量约定清晰明确,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