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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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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团体保险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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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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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为员工黄某投保团体重大疾病责任保险、疾病身故责任保险等保险。同年11月,黄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无效死亡,符合重大疾病责任保险赔付的条件,但被告B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黄某的妻子许某、儿子黄某甲诉至黄某生前居住地人民法院。

    B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及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B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许某、黄某甲提出答辩称,黄某并未在该保险合同上签字,故不应受管辖条款的约束。

    判决结果

    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保险人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在享受该保险协议保险权益同时,亦应遵守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故本案应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团体保险是以特定团体成员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法院。团体保险中的管辖条款,通常约定由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被保险人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在享受该保险协议保险权益的同时亦应遵守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赵萍 陶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