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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罚金等刑罚附加刑案件时,执行法官常常会面对被执行人的“灵魂拷问”:“我牢都坐了,刑都判了,这罚金还用再缴纳吗?”
“法院给我判刑,我都坐了牢,怎么还让我交钱呢?”
“坐牢≠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法院判刑并处财产刑的案件,服刑与交罚金并不是二选一,即便服刑,但该交的罚金不能少,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得赔。
近日,西峡县法院执行干警在看守所外“蹲点”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了一起拒不缴纳罚金的执行案。
基本案情
朱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在网络查控中也并未发现朱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查阅案卷研究案情后,得知朱某将于中秋节当日刑满释放,随即向公安机关了解朱某的具体释放时间、程序,决定在朱某出狱后立即对其进行拘传。
执行过程
9月29日中秋节清晨,3名执行干警早早就守候在西峡县看守所大门口,准备“迎接”这位特殊的“客人”。8时40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守候,朱某走出看守所。执行干警立即在看守所大门口控制住朱某,并当场将朱某拘传。朱某见到这个场面,十分惊愕:“没想到,过来接我出狱的是你们!”
把朱某带回法院后,执行干警对朱某进行了教育训诫,告知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指出不缴纳罚金同样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朱某承认了错误,随即打电话让其亲属代为缴清了罚金。最终,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罚金是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如不履行,同样会成为“老赖”,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即使服刑后,罚金也需依规缴纳,不能“以刑代罚”,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刘震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