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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虽有进货清单,亦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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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5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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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姚宇佘萌萌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与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公证员一起来到鄢陵县的某超市,恒安公司的委托人在该超市购买了两包印有“心相印”字样的湿巾,公证人员当日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恒安公司对上述购买的湿巾出具书面鉴定证明,认定上述湿巾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方面均不符合“心相印”湿巾正品的产品特征,非其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系假冒。

    2022年7月8日,恒安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但被告认为,案涉侵权商品是从他人处进货购买,也有相应的进货单,被告因不知情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提供了案涉侵权产品的进货单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要求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恒安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故恒安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涉案商品为卫生用品,假冒产品会对相关消费群体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所处地域、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

    法官提醒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告往往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用以摆脱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为了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仅向本院提交进货单一张,但该进货单并不能证明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无法证明被告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亦未提供该进货商开具的正规发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论是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被告均不具备,其主张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认可。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各位商超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应从正规途径进货,审核供货商是否已进行工商登记、进货产品是否有合格证书和质检证书;在采购过程中,经营者也应当与供货商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开具正式发票,严禁购进“三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