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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2月9日,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超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化妆品货架上有3盒粉底霜包装上标示的限用日期为2023年1月21日,10盒“宝宝霜”包装上标示的限用日期为2023年1月19日。执法人员遂当场扣押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明,上述化妆品均是该超市2020年底购进,货值金额156元。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已销售出去3盒,销售所得36元。
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后,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桐柏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产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为由,要求执法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超市将已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在货架上并处于正常销售状态。化妆品的使用、销售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本案被查处化妆品部分还是儿童用品。执法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对该超市进行的处罚并无不当,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且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超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历来对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十分严格。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同时,消费者在日常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应增强产品安全意识,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及身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刘震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