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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吴倩吕栋梁王玥
□主持人岳明
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近年来,受疫情防控、办案任务繁重等因素影响,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总体不高,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今年以来,我省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加大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力度,取得阶段性成效,二审开庭率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走在了全国前列。
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如何看?怎么办?河南法制报联合顶端新闻法治频道,以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为主题,以法律圆桌的形式探讨如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邀请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业务负责人,以及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学者,法律界政协委员等就该主题介绍情况、发表见解、探讨方案,提出意见建议等,以回应社会关切。
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下我省法院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做法、成效及下一步在专项工作推进中将采取的举措有哪些?
□省法院刑四庭副庭长郝卓
近年来,当事人和律师对于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难问题的反映比较强烈,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代理意见得不到充分重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正裁判;同时,由于不开庭,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民主性感受度低,获得感差,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二审开庭率低,成为制约我省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之一。
省法院党组和胡道才院长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目前,全省各中院普遍高度重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工作。根据最高法院通报,我省法院1-8月刑事二审开庭率在全国范围内位居第二,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少、开庭难的状况得到一定改善,整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河南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
一是加快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让诉讼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持续加强对刑事法官的理念培训和教育,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重要保障,确保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只有各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庭审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才能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办案机关应准确理解和精准把握立法本意,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作宽泛理解,即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能性的,即应当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通过程序公正打消其对实体公正的疑虑。
三是改进审判监督管理方法,提高法官二审开庭积极性。要改进审判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对“平均审理天数”等指标进一步科学、客观设置,将二审开庭率纳入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并将开庭增加的工作量合理计入法官工作量,切实提高法官二审开庭积极性。同时,院庭长要加强监管,对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的要严肃问责。
四是争取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对刑事二审开庭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争取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对刑事二审开庭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充分尊重和维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切实提升二审辩护抗辩质量。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尤其对辩护律师申请二审开庭的案件,如果依法决定不开庭的,必须充分阐明不开庭的理由,严禁不理会、不回应、不说理。
依法履行出庭职责强化开庭实效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下我省检察机关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做法、成效及下一步在专项工作推进中将采取的举措有哪些?
□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付明
刑事二审程序具有纠错、救济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开庭审理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等改革要求的应有之义,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错误具有重要价值。
检察机关是控辩审中的重要一环,同时又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省检察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工作,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省检察院就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办理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些市级检察机关陆续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刑事二审上诉案件监督工作的规定,省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办理程序(试行)》《关于省检察院刑检部门阅卷期限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程。特别是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党组和段文龙检察长多次对履行检察机关二审出庭职责、提高我省刑事二审开庭率进行安排部署,我们与省法院联合调研后,就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切实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明确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比如,被告人不认罪,作无罪辩解的,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有必要通过庭审质证查明的,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异议或者二审期间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供明确线索材料的,应当开庭审理等。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将认真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派员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升二审案件出庭质效。一是指导各市级检察院依法履行出庭职责,积极稳妥持续提升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二是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程序规定,常态化开展跟庭观摩评议,有针对性地提高出庭质效。三是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密切配合,强化刑事二审开庭的实际功效,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有效辩护应聚焦于﹃三理﹄﹃三说﹄
主持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请您谈谈如何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中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进行有效辩护,促进案件公正审判?
□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在上
两高两部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在律师界引起积极反响。根据自己多年的辩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我认为二审有效辩护的展开,应主要聚焦于“三理”“三说”之上。
所谓“三理”是指事理、法理与情理。事理针对的是案件事实问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主要是依靠在卷证据来呈现的。在卷证据除了侦查卷证据,还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审判阶段审判机关收集的证据。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庭审笔录中呈现的证据信息更应当成为二审辩护律师重点研究的内容。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动的收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更要关注在案证据中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1条、458条的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且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等均应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法理针对的是法律规定内容。辩护律师不仅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而且要尽可能掌握与所承办案件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情理主要是指常识常理常情的问题。其主要是源于立法的滞后性而呈现的机械司法问题。例如广州许霆案、冠县于欢辱母杀人案、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改判无罪案等,均体现了朴素的情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所谓“三说”主要是指想说、敢说与会说。想说是辩护律师愿意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全身心投入辩护的基础。倘若一个案件,辩护律师从内心排斥,是难以展开有效辩护的。想说初步生成于研读一审判决书、接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初次会见被告人等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二审委托并展开辩护工作。从这一点上,辩护律师应选择适合自己的二审案件展开积极辩护。敢说是指辩护律师坚持正义、坚守职业伦理,在二审审理中,勇于展开真实性辩护。会说是指辩护意见沟通、庭审质证和辩护词的发表等所体现的高水平。辩护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如何在二审中,用简洁明快的语言清晰地表达辩护意见,快速且深刻地影响二审法官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裁判,是刑事辩护律师终身需要修行的事业。
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主持人:
刑事法律作为您研究的主要领域,您认为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主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哪些?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志
刑案二审开庭审理是刑诉法的基本诉讼制度。但实践中,本应常态化的刑案二审开庭,竟然沦为例外。那么,刑案二审开庭究竟有何意义,值得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呢?总的来说,其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作为公权力的审判权,应当在阳光下运行,其每一个环节步骤都应以公开庭审之方式让诉讼参与人亲耳所听,亲眼所见。相反,书面审本身就会让人心生疑惑。尤其是当二审结果明显偏离社会公众的基本认知时,这种质疑显然也会更加强烈,也会更加激发民众的普遍愤懑。
其二,能够让辩护权细致入微地渗透每个诉讼环节。如果说刑案二审书面审仅仅是坐而观画,刑案二审开庭则是开启了一座活灵活现的舞台,辩护人介入度穿透性更高。其既可以充分借助发问、质证、举证、证人出庭、辩论等各个诉讼场景,言说自己观点,披露一审判决错误,展示被告人冤屈,让审判者不得不看,书记员不得不记,从而认真对待手中的每一个二审案件。此外,辩护人还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能够和二审出庭检察员有效沟通。双方或许会在一审实体或程序存在重大错误方面达成共识。这样就能借助二审检察员纠偏指错的庭审意见,坚定二审法官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决心。
其三,能够保证审判者的亲历性。怜悯和正直是人类两种基本道德情感。尽管刑法以其严厉性为基本特点,但每个刑事法官也应当具备悲天悯人的情怀。不平则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为刑事错案的蒙冤者昭雪洗冤则是刑案二审法官的基本职责。但在书面审中,由于审判者缺乏庭审活动中的亲历性,也很难会将被告人的冤屈摆在案头,放在心上。越是亲历庭审现场,越是容易引发悲悯和同情。尤其是死刑案件,恰恰是因为在庭审现场,一审错案被告人强烈的倾诉触动了审判者灵魂深处敏感柔软而不失人性的恻隐之心,使其心生不忍。而恰恰是内心的不忍,会督促审判者对手中冤案进行纠错。
惟愿公平正义的阳光洒满刑事司法的每个角落,公平不再褪色,正义普照人间。
充分发挥庭审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
主持人:
作为律师界的政协委员,您如何看待正在进行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有哪些意见建议?
□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良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稳步提升,提高审判质效。通知一出,法律界便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的四种情形,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显然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立法的本意是刑事案件二审公开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死刑案件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外,其他的案件开庭较少。
二审不开庭审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难以保证。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往往只能靠书面辩护行使辩护权,相比开庭审理中口头发表辩护意见、交叉发问、相互辩论等,书面辩护的效果大打折扣。
刑事案件二审实际是一个监督和纠错机制,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二审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冤错案件不经过开庭,仅靠书面审理是很难发现的。二审开庭审理,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因为死刑要剥夺人的生命,剥夺人的自由也同样重要,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同属人的最重要的权利,必须充分保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将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落实到每个案件中,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