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

日期:09-13
字号:
版面:第12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

    基本案情

    近日,辉县市的翟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吴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发生碰撞,翟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翟某住院花费3万余元,要求吴某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向辉县市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翟某损失两万余元,在交强险外赔偿翟某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却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费用,主要是其未投交强险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叫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交强险是赔付对方车辆和受伤人员的,是分项理赔。即便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一旦出了事故,车主也应在交强险各项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中,吴某的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吴某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也是本案事故的侵权人,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