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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吕某经人介绍,与14岁的石某甲相识,随后两人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吕某通过第三人马某向石某甲支付彩礼6万元。由于石某甲母亲去世,石某甲与吕某见面、订婚等事宜均由一起共同生活的表姑马某一手操办。
订婚之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不适宜结婚,于2022年8月协商一致解除婚约,石某甲口头同意返还彩礼。但经吕某多次催要,石某甲还剩两万元至今未还给吕某。吕某向扶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甲、马某、石某甲的法定监护人石某乙共同返还彩礼两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石某乙为未成年人石某甲订婚的行为无效。石某乙、实际彩礼收款人马某均应承担退还彩礼的责任。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石某甲为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减少退还彩礼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石某乙、马某共同退还吕某彩礼1.5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和法定婚龄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过早地让未成年人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限制了未成年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因此,法律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本案中,马某、石某乙明知石某甲为未成年人,仍为其订立婚约,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行为,马某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许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