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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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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支出”在分手后该不该还?

日期: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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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5版:政法一线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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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了5个多月恋爱,吃喝玩乐加上给女朋友转账,男子累计花了50多万元,分手后,男子向女方索要“恋爱支出”。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女方返还超出正常恋爱范围赠予的321550元钱款。

    前不久,朱某经朋友介绍与女孩郭某相识,并逐渐坠入爱河,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郭某多次转账,一些支出备注有“1314”等寓意美好,增进感情的红包。此外还有23笔6000元以上的转账,共计321550元。然而好景不长,5个月后,两人以分手告终。但朱某认为自己花费了这么多,到头来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一气之下,将郭某诉至桐柏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转给郭某的23笔6000元以上的钱款,已超出当地恋爱、结婚花销的正常范围,故从情理、实际情况及法理角度,判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21550元的钱款。判决生效后,郭某拒绝还钱,朱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郭某纳入“失信黑名单”,迫于执行压力,郭某认识到错误,最终将钱还给了朱某。

    法官提醒

    情侣在交往期间,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当含有“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时,视为真实意思表示,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刘震 贾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