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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左强
基本案情
罗山县市民吴某经营着一家蔬菜批发门店。1月21日,小明、小丽在没有成年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了泡沫箱,两名儿童随即离开了现场。两人离开后火势开始逐渐蔓延失控,导致吴某门店的墙面瓷砖、停放在店门口的小货车、堆放的泡沫箱、摄像头等财物被烧毁,损失严重。吴某报警后,小明与小丽的监护人拒不承认也不愿赔偿其损失,认为火灾是两名儿童离开后发生的,不排除有其他路人扔烟头或者放炮引发火灾的可能。在僵持数月无果后,吴某无奈之下将两名儿童及其监护人诉至罗山县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两名儿童及其家长共同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评估费。
法官说法
法官通过视频资料查明,两名儿童在门店旁边燃放烟花爆竹,附近堆放的大量泡沫箱系易燃物。两人在点燃烟花爆竹后跑到旁边,30秒后堆放的泡沫箱便冒起了黑烟被引燃,且现场视频资料并未显示有其他人经过丢弃烟头或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此次火灾是两名儿童点燃烟花爆竹所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两名儿童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