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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巧莉
上蔡县人民法院 刘存社 王光辉
引言
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法庭要具备新时代要求的功能,首先要完善本身的工作职能。广大群众希望能够获得家门口的“一站式服务”,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相关问题都能通过人民法庭顺利解决,而人民法庭并无立案和执行的权力,与广大群众的高度期待相距甚远。2021年9月22日,省法院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探索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管理和办案新模式,建立人民法庭调立审执有机衔接配套机制,有效提升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效能,促进涉诉矛盾和非诉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一、基层人民法庭调立审执分离面临的问题
(一)人民法庭无立案权,不利于精准实现繁简分流
在现行法院工作体制下,立案需要到法院专门的立案业务部门,而立案业务部门立案主要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往往对案件的实质矛盾点、案件争议解决的便利性缺乏审查,导致能够采取调解等方式直接解决的矛盾仍要走一遍法院的程序,才能到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或派出法庭。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些案件大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很多案件并不是难以解决的大矛盾,有些纠纷只需要通过调解便可以得到化解。这些无须经过审理程序案件不仅占用大量的人民法庭资源,还会加重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负担。
(二)人民法庭无执行权,影响执行效果
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办理,最初目的是希望借助审执分离,集中执行力量,最终破解执行难。有时执行人员不熟悉案件情况,会导致执行活动的效率、效果不理想。人民法庭是本着“两个便于”原则设置的,“两个便于”原则在新的条件下又有新的内涵和要求,发展为“三个便于”,即增加了“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参加案件审理,但是执行要找法院执行部门。案件是因为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才进入执行程序,并非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这样的执行程序给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造成不便。人民群众需要的不仅仅是裁判文书上支持自己主张的文字,更需要经过裁判文书认定的权益得到落实。如果执行的最终效果达不到人民群众的期望,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广大人民群众误解,称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法律白条”,又衍生出新的矛盾。
(三)人民法庭调立审执分离,影响人民群众司法感受
人民法庭除应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外,还负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特殊职责,但这些特殊职责的履行必须以人民法庭的固有权能为基础。人民法院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相互独立,看似诉讼活动按照步骤有序开展,但是容易造成各阶段工作人员只负责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类似于工厂的“生产线”,形成分段生产的单独办案思想,不会考虑到案件下一个阶段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处于“生产线”上游的立案部门不会考虑是否加大中游审理环节的工作量,中游的审理不能兼顾下游的执行工作。从调解、立案、审判到执行,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需要辗转寻找4个主体,如果审判结果或执行结果达不到预期,容易给人民群众留下人民法院内部互相推诿、无法彻底解决群众问题的印象。
二、建立基层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
人民法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其职责不仅包括辖区案件的审理,还应包括调解、立案、执行等。人民法庭实行自行立案,首先能减少分配案件的时间,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其次,可以事先判断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所在,直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解群众燃眉之急。让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就是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人民法庭自行开展执行工作,有着更为坚实的协作基础,可以利用在诉讼中了解到的信息,预判案件的可执行度,提高执行实效。因此,探索基层人民法庭自行立案和执行办案模式,能够真正实现“让基层群众少跑路”,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也是在打造“枫桥式法庭”活动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二)是促进人民法院各项职能协调运行,提升社会形象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建设,不仅包括传统审判业务的建设,也包括诉前调解、立案、执行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设。让人民法庭参与案件的诉前调解、立案、执行工作,拓展了人民法庭的业务建设内容。同时,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实现调解、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程序的顺利衔接,有利于节约办案时间,减少内部流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人民法院内部的协作度和工作质效。乡村人民群众在人民法庭获得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一站式”服务,简便利民特性突出。司法服务完善、诉讼服务效能高,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让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协调性和合理性,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整体印象,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威信。
(三)是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提升司法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庭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使得法庭的人、财、物等方面都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也使得人民法庭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现在,不少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足,只是以能够完成审判任务为标准进行基本人员配备。鉴于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新型工作体制的改变,人员队伍组成与能力建设将不断优化革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鉴于执行的强制性,必然会加强人民法庭警力配备工作,有助于人民法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业务装备和配备水平。人民法庭承担的职能增加,也有利于加强人民法庭的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法庭。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将使办理案件质量得到提高。
三、建立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制度的建议
(一)建设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决平台
现行制度设计上,判决结案更加注重整个诉讼程序的严谨周密,调解则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高效便捷。调解是对审理、执行工作的最大兼顾,案件解决在最初的立案阶段,不必进入审理、执行阶段,最大限度地化解辖区内的群众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争,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限度体现,更能从根本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庭处在当前的基层环境中,运用多元化的诉调对接平台,积极参与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能够与其他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共同维护基层稳定。人民法庭作为中国法院“基层的基层”,更需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减少矛盾发生,维护辖区稳定。
(二)加强审判阶段的执行引导,为裁判执行奠定基础
在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的体制下,人民法庭的法官作裁判时,不仅要考虑承办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合法合规,还要充分考虑到作出的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从而破除之前单纯审判体制下“审不管执”的分段工作理念。
首先,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通过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案件情况,根据其真实意愿,以案件诉讼标的为基础,引导当事人对被告的财物进行保全,以便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工作的开展。其次,在执行阶段,应寻求审判人员做好执行当事人针对执行依据提出相关问题的答疑工作,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再次,在必要时可主动邀请审判法官参与执行。审判法官因了解案情,其参与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甚至避免执行依据不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执行效果,破解当前全社会、全法院系统执行难的困境。
(三)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当前人民法庭面临的现状是案多人少,审判业务之多,已经让原有的审判人员难以分身处理其他事务。所以,基层人民法院要进行协调,探索符合新时代工作特点的执行工作体制,从法院另外指派执行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法庭的执行业务。同时,需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可以根据案件标的多少、当事人数量、案件性质、立案案由进行分类。经过法院调解、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案件或人民法庭审结的简单案件,以及双方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法庭执行业务人员完全可以处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人民法庭因力量有限而无法执行,仍可转移到法院执行业务部门办理。在这一点上,需要法院执行业务部门与人民法庭互联互通,共享资源、信息、技术等,为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和业务指导。
(四)健全调解、立案、审判、执行业务衔接机制
为促进人民法庭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案件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人民法庭在新型办案模式下,应找到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的可接轨之处,加强四个流程的衔接。不同部门因从事的业务不同,考虑案件的角度也不同,负责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的业务人员应共同探索适宜的工作模式。立案时,应查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案件办理流程,为后期审判和执行共享信息提供基础。查明案件事实是审理阶段的应有之义,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前期调解和立案的基础上查明案件,准确对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才能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判,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办案人员在前期调解、立案和审判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和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将有助于案件的执行,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
结语
本文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通过对现行人民法庭工作实际的客观剖析,以及对人民法庭拥有立案权和执行权的实际优势,提出建立人民法庭调立审执一体化的建议,有助于推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