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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梦琦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苏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多次发生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2022年5月,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
一年后,苏某再次起诉离婚。苏某表示目前居无定所,没有抚养能力,因此提出要求,由王某来抚养孩子,自己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王某则表示无固定收入,此前都由自己的母亲照顾孩子,但是母亲现在年岁已大,不方便照顾孩子,因此,王某也拒绝抚养孩子,仅愿意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判决结果
灵宝市法院承办法官李艺华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秉着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孩子之前一直由王某的母亲照看,承办法官驱车前往王某母亲家中了解情况。老人哭诉自己年岁已高,身体也不好,抚养不了孩子。在安抚老人情绪后,承办法官与孩子取得联系,询问孩子的意向。孩子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苏某生活,但苏某知晓后,态度并未改变。
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从法理、人情出发,劝导双方不要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引导双方当事人关心爱护孩子,承担父母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双方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的做法予以批评教育,但双方依旧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苏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法律保障夫妻离婚的自由,同时要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本案中,苏某和王某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与法定义务,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