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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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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约定交易价款引纠纷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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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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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伟克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与被告闫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4月16日,原告丁某将其大疆牌植保无人机一架出售并交付被告闫某,双方对交易价款未明确约定。被告闫某占有使用该无人机至今。

    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4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称双方曾约定走政府补贴,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补贴后的差价。双方均认可案涉无人机若走政府补贴可得到补贴23000元。现双方对交易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引起纠纷。

    裁判结果

    南阳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就案涉无人机的买卖价款应如何确定。

    该案中,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未就价款进行明确约定,未达成补充协议,亦无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原告自认交付无人机时市场价为40000元,被告对此未予否认。故法院确认双方交易时无人机价值为40000元。关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数额的问题,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见,双方均认可在交易时对案涉无人机准备走政府补贴,但对由谁负责补贴事宜以及补贴后款项如何支付,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现无人机未能申请补贴,对该补贴款项部分,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案涉无人机根据政策可补贴的金额为23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1500元,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价款为28500元(40000元减去11500元)。

    说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该案中,双方对无人机的买卖价款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都认可的市场价格,法院最终确认价款为40000元。

    该案中,对政府补贴款的问题,双方约定不明,对由谁负责补贴事宜以及补贴后款项如何支付,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又无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可以参照确定,故对无人机未能申请的补贴款项部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