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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处理:以污染环境罪获刑,被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支付污染处置修复费
□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
“我在经济上、声誉上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危害。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懊悔地说。近日,该案在西华县引起强烈反响。被告人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决支付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费用4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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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反映
坑塘内发现铝灰
2022年9月26日,西华县大王庄乡某行政村部分村民向西华县检察院反映,位于该村南200米处一废弃坑塘内散发出浓烈刺鼻的味道。西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立刻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并迅速赶往现场。经初步认定,该处填埋的物质为铝灰,属于固体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该院立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防止污染扩大。
经侦查核实,这起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行为系朱某、李某、张某等人所为。李某分别联系了4家球磨铝灰厂,先后分4次将52车铝灰运送至西华县某村,由朱某协助予以填埋。经营球磨铝灰厂的张某,在明知李某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外运铝灰。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往同一处填埋危险废物铝灰共计3500余吨,严重污染了土壤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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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
防止污染扩大
西华县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积极跟进案件调查,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沟通,多次深入现场跟踪督促,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被污染环境先期代处置,并进行检测。
生态环境部门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处置修复方案,并与河南省内两家环境修复处置公司签订修复处置合同,由政府代为履行修复处置职责。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作战,将倾倒的危险废物全部挖出,并按照环境保护专业要求运送到专业的处置机构,防止污染扩大,又对污染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均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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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追责
重拳打击环境污染不手软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现场照片和处置危废修复环境视频,以及修复前后对比检测报告和专业人员的评估、修复合同方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493万余元,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官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3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8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截至目前,被告人已向修复处置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费用450万元,剩余43万余元正在追缴中。
检察官提醒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更会引起毒害,重复接触甚至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为了眼前的非法利益损害共同的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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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盗采保护区内矿石
处理:以盗窃罪获刑,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修复费
本报三门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任洁洁)8月14日,灵宝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审理一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当庭判决肖某、王某、方某赔偿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生态修复费用1.1万余元。
2022年8月,肖某、王某、方某三人到小秦岭保护区金渠某坑口,将已经封堵的坑口私自扒开,盗采金矿石。灵宝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九个月有期徒刑,违法所得6300元予以没收。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对被盗坑进行封堵修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赔偿损失11070元。
法院民事、刑事、行政三管齐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对症施策,能动司法,多地走访、实地勘查。法官连续多日辗转到三地监狱向肖某、王某、方某了解案情,释明实施生态破坏行为的严重后果。最终,三人对民事侵权行为供认不讳,法院于庭审当日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向现场群众讲解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发放环境保护宣传手册,呼吁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注重保护绿水青山,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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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禁渔期禁渔区“电鱼”
处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信宏敏)崔某某与同村村民崔某涛(另案处理)预谋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当场被民警抓获。襄城县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2022年4月,崔某某、崔某涛驾驶船只,并使用逆电器、电瓶、电抄网等工具在汝河崔庄村段西沙河内,使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捞。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均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依法从宽从轻处理。崔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崔某某拘役两个月,购买3000元鱼苗在汝河内增殖放流,用于水域生态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