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赋予请求权并提倡亲友多尽扶养义务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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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芳赵佳荣
基本案情
智力三级残疾的张某,父母去世,无其他近亲属,生活无着落。张某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程序为其申报五保户。考虑到翟某作为张某的姑表姐,在之前就对张某家庭有诸多照顾,社区居民委员会遂委托翟某为张某的代养人。翟某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行代养人职责,从诸多方面对张某进行了悉心照料。2023年初,张某独自外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翟某以张某代养人身份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翟某尽到了善意的全面的监护责任,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翟某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民法典并未排除近亲属以外的对被侵权人尽了扶养义务、因与被侵权人存在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而受到侵害的人主张权利。张某为三级智力残疾,一般应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张某无近亲属也无其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委托翟某作为代养人,视为监护责任的转委托。翟某在张某父亲未去世前即对其父子有诸多照顾,自张某父亲去世后又作为张某的代养人对张某履行了一定的监护职责,与张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在情感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关系,二审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去世,无其他近亲属,翟某作为其姑表姐,履行代养和监护职责期间与张某形成了紧密的生活及情感依赖关系。翟某对张某关心照料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应当予以弘扬和提倡,赋予翟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有利于鼓励和倡导社会对无子女的失独老人及无近亲属的五保户等群体关心爱护,特别是鼓励此类人群的非近亲属的亲友多尽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