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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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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以案普法 凝聚共识 保护生态环境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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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天平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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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于猛

    阅读提示

    8月15日,省法院召开全国生态日座谈会,通报2022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增强社会各界环境生态保护意识,本报摘登其中4个典型案例。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 清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张某节诉求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节承包位于荥阳市广武镇陈沟村黄河滩地330亩从事农林渔业生产。2017年,荥阳市开展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核查清理整治工作,经监测核查,张某节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后,支付张某节相应黄河湿地治理项目补偿款。张某节认为补偿不够,以荥阳市政府为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请求撤销荥阳市政府对其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并补偿其各项损失1300余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张某节要求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荥阳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判决驳回张某节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湿地素有“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等美誉,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水资源,保护物种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的命脉。郑州黄河湿地是我国河流湿地中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中部地区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湿地之一,具有很大的生态价值。近年来,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黄河湿地内存在的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清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违法行为的边界,为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推进湿地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司法建议方式 敦促主管机构修复受损生态

    胡某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柳家泉村河段的丹江湿地保护区内采砂、洗砂,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胡某强销售砂石获利7000余元。按照被告人胡某强指认,对采矿现场进行鉴定,被告人胡某强开采砂石量15678.8立方米。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25430.4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淅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胡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淅川县法院向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胡某强非法采矿破坏了丹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面貌,建议其依法作出处理。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被告人胡某强采挖并囤积的砂石推平,将被采挖的湿地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丹江湿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源头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保证京津地区饮用水质量、水资源战略安全和华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胡某强未经批准,擅自在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采挖砂石,破坏湿地的生态功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安全造成威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同时,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湿地主管机构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丹江湿地生态环境的智慧和担当。

    褚某、张某灿污染环境案

    有力打击 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褚某任上海某化工公司环保部经理。该公司有一批危险废物需要处置,褚某违规让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人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第三人找到在上海跑运输回收废品的吕某,运输该批危险废物。2019年6月2日,吕某联系一辆半挂货车,在该公司装载约30吨危险废物,于6月3日运输至夏邑县太平镇张庄。该村村民张某灿组织本村车辆、人员,将该批危险废物倾倒掩埋在张庄村张某灿家西侧坑内。褚某投案后,上海某化工公司联系处置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全部处置完毕,支出费用1812377.92元。

    裁判结果

    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明知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故意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置资质的人员处置,致使约30吨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掩埋,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灿帮助他人倾倒、掩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者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有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通过本案的审理,斩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链条,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范某林、赵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严厉打击 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二人合伙制作长30米、宽30米“抬网”,并将“抬网”放入白龟山水库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022年5月18日,民警将正在非法捕捞的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现场抓获。两人使用禁渔工具“抬网”在白龟山水库水域内捕捞鱼类,并将捕获的鱼类贩卖,获利32000元。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退缴违法所得32000元。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没收,对扣押的渔船两艘、船用马达两台、气泵一台、“抬网”3个、158斤鱼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平顶山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有湿地面积4.97平方千米,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是恢复野生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环境的重要时期。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保护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产资源,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环境和功能,为保护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