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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王洪召代文官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袁某某驾驶登记在张某某(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名下的小型客车,沿渑池县韶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韶州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与自东向西的行人秦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秦某受伤及秦某手机、衣服、鞋子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渑池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当事人袁某某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去医疗费2.75万元。张某某的小轿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秦某的损失数额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秦某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袁某某和张某某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项以便进行后续治疗,承办法官王洪召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他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普及法律后,双方最终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5万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物品损失共计7783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赔偿原告秦某的后续治疗费用4万元。
法官提醒
因借用、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