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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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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冒名结婚后想离婚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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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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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马强崔丽娜

    基本案情

    2005年,李某经人介绍与韩某相识,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婚姻登记并为两人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两子。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法院经户籍人口信息对比,发现李某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

    经过调查,李某真实名字是骆某。当年,骆某认为不便用自己身份结婚,便和李某家人商议,冒用死亡后身份信息未及时注销的李某身份与韩某登记结婚。由于结婚证载明的并非骆某的真实身份信息,所以,该案男女双方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

    判决结果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已查实的冒名婚姻登记,由登记机关主动纠错是最优路径。办案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21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卢氏县民政局发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李某”与韩某的结婚登记,促使此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骆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因过了追究时效,且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未被追究责任,但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申请婚姻登记时,男女双方都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仅会给自身带来不便,还可能受到法律处罚。

    遇到冒名登记结婚无法离婚的困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可以到法院立案。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司法机关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