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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王新
公园里的人行步道上,一辆载人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和一个失控的滑板意外“相遇”,发生“车祸”,电动自行车倒了,人也受伤了,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的一个下午,被告唐某在公园人行步道由西向东滑滑板。此时,胡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带着两个孩子与唐某同向行驶。因为滑板不稳定,唐某从滑板上下来,滑板因惯力作用继续滑行,撞上电动自行车,胡女士摔倒后受伤。交警部门认为事发地点为公园内部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事故造成胡女士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骨挫伤,住院治疗13天,根据恢复情况可能还要进行二次治疗。胡女士认为,由于唐某的滑板失控突然蹿出,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胡女士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请求唐某赔偿截至目前已经确定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共计7万余元。
唐某则认为,原告在人行步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本身就不符合规定,并且原告还存在超速行驶、违规超载、未戴头盔、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情形。同时,此次事故是胡女士“追尾”滑板导致摔倒,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成年人,对滑板这一健身娱乐活动的风险应该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仍选择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公园里玩滑板,且控制不当,造成滑板失控引发事故,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公园人行步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并搭载两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非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原被告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各承担50%责任为宜,一审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胡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事事讲安全。一方面,要注意出行安全,不断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时刻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另一方面,在进行滑板、轮滑等健身娱乐项目时,应当选择空旷的广场或专业场地,切忌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道路上玩耍训练,且应保持安全速度,切实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