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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邢高飞
基本案情
因好友卢某资金周转不开,何某将自己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卢某,借款期限为4年,约定月利率为1%,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到期后,卢某将无额度的信用卡归还何某,但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后何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审判结果
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信用卡内的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何某将金融机构授权其使用的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规定》,故利息约定应属于无效约定,应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
信用卡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既违反了办理信用卡的合同约定,也妨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一旦使用人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轻则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并影响个人征信,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