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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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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美女主播离职遭遇高额索赔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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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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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王惠珊

    基本案情

    女大学生王某与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王某使用某公司提供的网络直播平台账号进行才艺表演,并参与收益分成。合同中还约定:如果王某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0万元;王某在任何条件下离职的话,愿意赔偿公司一年保底费用……以此类推,不限于公司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王某未能每月均达到约定直播时长,后因个人身体原因提出停播要求,进而与某公司产生争议。某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18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及《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王某亦同意解除以上合同,故对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某一方的责任义务,且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以上违约责任条款向王某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上违约责任条款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因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数额,综合考虑王某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程度等,酌定王某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提醒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文娱公司、经纪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在信息、专业方面所处的不对等地位,基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尽到应有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艺人来说,在与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之前,应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真实状况,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准确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涉及己方义务、己方责任承担的条款,切忌“一签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