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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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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自然保护地 判刑+罚金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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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平安南阳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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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阳讯近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武某、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同时,判处两人赔偿生态修复金73053.63元。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武某指使被告人杨某在淅川县滔河乡梁庄村陈家湾的河滩地旋耕种植玉米,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该区域属于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被破坏的湿地面积达48.03亩,造成湿地内生态恢复芦苇种植项目被毁,经财政评审后确定的中标种植芦苇每亩造价1521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053.63元。2022年8月19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杨某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022年8月22日,检察机关以两人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损害国家利益,对其立案。同日,履行公告程序。2022年9月22日,公告期满,没有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该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