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路径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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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胜 孔飞鸿
一、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一)存在重协作、轻监督思想。办案中,检察官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形,往往优先考虑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完善证据,以尽快审结案件为主,将侦查监督放在其次。
(二)缺少检察监督渠道。当前检察机关掌握侦查信息的渠道除了适时介入、办案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控告举报外,只能依托于侦查机关提供的执法办案平台、案件卷宗等,侦查监督工作较为被动。
(三)监督公安机关落实检察意见刚性不足。办案检察官在制发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后,基于对补充收集证据审核的需要,一般采用直接沟通的方式,虽然有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存在,但往往并未归口统一管理。
二、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快节奏办案的工作环境所致。虽然检公双方制约与配合并重,但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优先考量互相配合,特别是捕诉合一后,基于人少案多的现实压力和司法责任的客观压力,导致检察官更优先使用方便审结案件的协作方式。
(二)侦查活动自身性质所决定。侦查活动有保密性、封闭性等特点,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每一个案件侦办的各流程节点情况,检公双方目前也暂未形成有效的数据互通机制,如笔者所在检察院主要依托公安机关警综执法办案平台来梳理案件信息,但也不同程度存在数据、文书要求不统一等情况,若要进一步开展侦查监督,仍需向案件侦查人员了解案情。
(三)对证据标准认识的不同所导致。当前公安系统大力开展专业化建设,各警种承担办案任务量大的问题逐渐凸显,且侦查环节对取证的要求往往低于审判阶段举证的标准,这也导致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与办案检察官在对案件证据质量的要求上认识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落实路径的一些思考
(一)强化监督与协作配合。要树立全面系统的监督与协作思路,把握两者间的辩证关系,搭建联络平台,特别是在监督的过程中要注意契合侦查机关内部侦查工作规律和及时校正不当的监督行为,清楚认识监督不是一家独大,而是互相理解支持,真正找准履职发力点,平衡好监督与协作的重心,减少监督阻力,提升协作的质量。
(二)推动侦监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办案检察官要结合当前的数字检察工作能动履职,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大数据协同办案共识,在思想层面打通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壁垒,将大数据延伸到刑事案件办理前端,探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数据互通渠道,切实构建大控方的审前框架。
(三)促进侦监协作机制规范化运行。办案检察官应充分说明补侦整体方向和具体证据补侦目的,促进侦查人员理解取证原因和证据链之间的内涵逻辑;同时,拓展监督渠道,如笔者所在的检察院通过探索制发督促提示函,纠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办案过程中怠于侦查的不当行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不断提升侦查监督质效。
(作者单位:固始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