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灯下黑” 守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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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华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现实生活中,商家在售卖生鲜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时,一般都会使用起到增亮增鲜效果的“生鲜灯”,让食品看起来色泽鲜亮,非常新鲜。有记者走访当地各大商超、农贸市场后发现,“生鲜灯”的使用率几乎达到100%,十分普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使用“生鲜灯”的做法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商品的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家为了让食品有卖相,想出了不少“科技与狠活”,在食品的“里子”里做文章,如用工业硫黄熏制、用硼砂浸泡等,让食品看起来十分鲜亮,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这些做法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生鲜灯”是商家在食品的“面子”上做文章,误导了消费者对生鲜类商品的感官认知,此次被法规所禁止,回应了消费者的关切,是一种法治纠偏,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里子”和“面子”都不能放过,必须严防食品安全存在“灯下黑”。今后,如何让办法中关于禁用“生鲜灯”的规定从“纸面”走进现实,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厘清判定“生鲜灯”的标准,让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促进商家诚实守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