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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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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卖假酒 公司、个人谁担责

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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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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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张杰 见习记者 廉政 通讯员 刘冬

    基本案情

    2020年,徐某某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公司。2021年1月,徐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秦某以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茅台旗下子品牌酒类,并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2021年5月、6月,徐某某将35箱210瓶假冒茅台酒销售给秦某,销售金额37万余元,该款项打入了徐某某个人账户。事发后,遂平县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徐某某辩称,自己是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其个人行为。

    判决结果

    遂平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以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这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或由单位内有权对本单位事务作出决策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并付诸行动。单位内任何个别成员的意志,非经上述程序转化成集体的意志,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

    本案中,徐某某与秦某之间的交易虽然以某酒业公司的名义进行,但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证实,交易系徐某某以个人意志进行的,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也无法证明其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的。

    此外,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也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单位犯罪一般体现为为单位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体表现在实施犯罪的获利归单位所有。单位成员实施犯罪如果完全是为个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本案中,虽然徐某某是某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秦某的合同也是以某酒业公司的名义签订,收款也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但秦某支付的货款打入了徐某某的个人账户,且大部分用于徐某某的个人支出,相关利益并未归某酒业公司所有。某酒业公司并未从徐某某的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因此,徐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