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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张继光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一无牌小型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六里庄村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5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判决结果
汝南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汝南县法院一级法官吴清华表示,农忙时节收割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经常会出现在道路上,但有人认为机动车就是轿车、货车,农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村地区常见的拖拉机、收割机以及部分电动三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上路行驶都应遵守交通法规。
法官还特别提醒,拖拉机造成的伤害并不比小轿车和货车小,醉酒驾驶拖拉机下地干农活,很容易出事故,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自己也是对家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的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