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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程玉成 通讯员 周伟
基本案情
男孩朱某与女孩张某自2018年6月开始谈恋爱,2021年7月结束恋爱关系。因恋爱期间朱某花了不少张某的钱,2021年8月1日,朱某为张某出具两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中只有小写数额且数字模糊,而张某的名字也书写有误;另一份借条是张某书写的,大小写金额均为7万元,朱某署了名。
因多次催要未果,今年7月,张某持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到周口市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7万元。朱某辩称,小写数额且数字模糊的借条是其出具的,金额为2万元;7万元的借条是张某逼迫自己签字的;张某向其转款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不应偿还。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张某所提交的大小写数额为7万元的借条虽然为张某书写,但签名和手印均为朱某,朱某虽然辩称该借条系张某逼迫他书写的,并且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证据佐证,结合张某所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该7万元借条应视为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后,对恋爱期间债权债务清算的凭证,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朱某偿还7万元债务。
法官说法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王店法庭法官叶培绪表示,本案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因一方为另一方出具借条所产生的纠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不同,借贷双方关系特殊,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男女朋友分手后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及时报警求助、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