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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1日10时至2023年8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东、郑航北路北南裙房1-2层102、103、104门牌号为:121-24号、121-25号、121-26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1日10时至2023年8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庆泰路35号5号楼2单元23层2302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丽洁: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红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平顶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三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豫0402民初1413号
杨晓白、王平利:本院受理原告贾凯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滍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豫0402民初3082号
杨晓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茹与被告杨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滍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叶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翔:本院受理原告贾小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2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三常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豫1202民初1306号
牛云霞: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至2023年8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为河南漯阜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北侧1-2幢149号-163号、168号、169号的房产。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周口市中邦置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请你(单位)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你放弃该权利,本院将依法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10时至2023年8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为河南漯阜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北侧1-2幢101号-147号的房产。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