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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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林栋)7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郑州举行,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的说明。这次修改,亮点频现。
亮点1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依据民主立法原则,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做法,《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亮点2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法律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为此,《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亮点3
扩充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一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了调整,由三项增加为四项,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
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此,《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