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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许昌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胡宽阳)近日,襄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促使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襄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中发现,襄城县库庄镇社区矫正人员库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该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库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库某某不思悔改,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院认为,库某某在矫期间悔罪改造态度不端正,违法行为性质上与其犯罪行为关联性很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依法向襄城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局依法提出撤销库某某缓刑建议。
经监督,襄城县司法局向襄城县法院提出对库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库某某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