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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赵曜刘艳红
基本案情
1977年5月1日,王某(女)与李某(男)登记结婚。2005年,李某结识张某(女)并发展为婚外情。自2011年至2019年,李某采用不同形式,多次向张某转款共计136万余元。2019年底,王某发现多笔李某向张某大额转款的记录,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财产及利息。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多次向张某转账汇款,这些款项系夫妻共有财产,李某对外转账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更违反公序良俗,故李某赠与张某1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一审判决张某返还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返还上述款项,但关于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遂改判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王某赠与款1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婚姻承载着家庭的财产积累和繁衍子嗣两大功能,而夫妻财产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石,对婚姻关系的存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都至关重要。
在我国,夫妻关系以共同财产为基本原则,约定财产为例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存在的共同共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李某未经妻子同意,即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违反了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李某处理共有财产未经王某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系无权处分。
夫妻一方私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公序良俗,法定无效。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第三者应将所赠款项全部返还。本案中,李某赠与张某钱财并非货币投资,张某亦非借用该笔资金增加收益。司法裁判为当事人定分止争,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如支持利息,李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从中得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予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