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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伍红梅尚迪
基本案情
7月9日,一张“天价寻狗启事”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该启事发布者称,自己的爱犬“天狼”为退役军犬,经过特殊训练,为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于7月8日在郑州市走丢。能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元,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元。仅半天后,“狗已被找到”“狗主人只给予5000元奖励”的消息被放出。
案件结果
7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指出“天价寻狗启事”为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冰杜撰。杨某冰还与朋友王某联系部分自媒体和新闻媒体,发布“狗已在警方协助下找到”等不实信息。公益人士马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使用微博账号,将上述不实信息发布至网络公共平台,进一步扩大了不良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杨某冰处以行政拘留15日;对王某及马某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说法
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涉嫌违法
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绍娟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冰捏造“天价寻狗启事”、马某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属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个人,对未经核实的信息都不能随意转发,在网络平台上确实需要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的,需要注明出处并表明未经核实。
“自媒体”需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田说,“自媒体”要对其发布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些“自媒体”传播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秩序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管理迫在眉睫。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对违规“自媒体”采取禁言、取消营利权限等有关措施,能够对“自媒体”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毛绍娟说,本案中,杨某冰发布的“天价寻狗启事”是虚假信息,但在生活中,真实的悬赏寻人寻物信息也很常见。此类信息形式上属于悬赏广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具有合同性质,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特定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黄田说,法律并不反对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作出高额报酬的答谢承诺,若高额报酬在合理范围内,悬赏人不予支付的,应征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悬赏人予以支付。但应征人在看到悬赏广告时,也应判断悬赏广告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若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对于悬赏人而言,法律也并不支持背离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天价悬赏”行为。由于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悬赏人一般具有履行义务,若在应征人完成悬赏的内容后不予支付,即便是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报酬,也还是会有需要兑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