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道路加工钢筋绊倒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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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左强
基本案情
近日,王女士骑电动车在某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时,不慎被一根横在路面上的钢筋绊倒摔伤,后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标准。
经调查证实,该钢筋是周某雇的工人使用的建筑材料。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周某承包了附近某学校的建筑工程,雇用工人在小区内的道路上加工钢筋,现场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
王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双方未就相关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王女士向罗山县法院起诉。
调解结果
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杨前国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过失,共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除已垫付费用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7.2万元。被告当场将赔偿款履行到位,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周某占用小区内部道路加工钢筋,施工周围未设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已影响了他人的交通安全,为过往车辆及行人留下了安全隐患,故应当对王女士遭受的侵害承担相应责任。而王女士骑行时,也应当仔细观察路况,注意行车速度。她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占用道路等公共区域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不要为了一己之便,给别人带来伤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