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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吴京宇)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却是困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问题。近日,辉县市法院办理了一起该类案件,被告前往物业公司主动交了物业管理费,原告申请撤诉。
2019年4月,原告新乡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起,被告—直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交,被告均不予交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被告称,原告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导致降雨时家中地下室被淹,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使原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在遵循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况下,积极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督促物业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引导双方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业主的沟通。
最终,被告表示同意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前往物业公司主动履行,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