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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和权某是朋友关系。权某翻新房屋时请王某帮忙。因双方是朋友,王某未向权某收取报酬。在施工期间,王某在两米高的横梁上跨向另一个横梁时,不慎摔到石棉瓦上,石棉瓦断裂致王某坠落受伤。王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骨折,共支出医疗费用3.8万余元。王某受伤后,权某共给付其医疗费1.3万元。王某向唐河县法院起诉,要求权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判决结果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在为被告帮忙的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告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原告为其帮工,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常年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在帮工期间应该注意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帮工期间,对自身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相应安全义务,故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扣减被告给付的1.3万元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其中双方当事人系亲戚、朋友、熟人的情况比较普遍。义务帮工虽是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被帮工人应该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刘震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