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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马领海 刘宁
基本案情
近日,义马市法院审结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中,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秦某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秦某外出打工后认识了被告王某,两人日久生情,逾越道德底线成为情人。相处期间,秦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分别向王某转款数万元。原告李某以第三人秦某无权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义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被告,无合法依据,侵犯了原告家庭财产共有权利,被告取得的财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相关财产,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支出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