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李佳 吕一鸣
基本案情
李某系杨某雇用的员工,2013年5月2日,杨某向叶某借款20万元,根据杨某的要求,叶某将20万元汇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后杨某将20万元取走。因款项未能偿还,今年4月2日,叶某以杨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表示,因为李某把银行账户借给杨某使用,故李某也应该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杨某辩称,自己只是借用李某的账户收取20万元,该款项与李某没有关系。李某也辩称,对这20万元的借款并不知情,自己只是把银行卡借给杨某使用,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结果
灵宝市法院阳平法庭经依法审理认为,在实际交付中,借款人指使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银行账户的,并不能认定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合意,故第三人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案中,叶某虽将案涉20万元打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但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且始终否认向叶某借款,其并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自借给杨某后也一直由杨某持有,已经实际脱离李某的支配。因此,叶某主张李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觉得借一下银行卡“过账”不是多大的事,但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很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大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