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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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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衙:在楹联中遇见法文化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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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普法依法治理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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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

    内乡县衙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封建时代县级官署衙门,也是一座丰富的文史资料库,蕴含着许多法治文化、官德文化等。“龙头在北京,龙尾在内乡。”在内乡县衙,每天都有全国各地的游客慕名而来,或感受楹联文化,或感受建筑之美,或感受古代县衙文化。今天,我们走进内乡县衙,近距离感受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律文化。

    □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1  牌匾楹联 彰显优秀传统法治文化

    以楹联内容彰显中国传统经典法文化并警示后人,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内乡县衙作为国内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是展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性内容。

    “内乡县衙是一座丰富的文史资料库,蕴含着许多法治文化、官德文化、非遗文化等,其中的楹联文化是县衙官德文化的核心,更是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据内乡县衙博物馆副馆长陈晓曼介绍,内乡县衙各建筑物上共有匾额30余块、楹联30余副。它们或警醒为官者要公正执法、疑罪从轻、为民着想,或提醒要选用德才兼备之人,分布在县衙每一处,时刻震慑着官吏。

    清朝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章炳焘到内乡任知县,邀请县内的饱学之士共谋治县大计,众人力劝章炳焘题写匾额。早已胸有成竹的章炳焘挥笔写下“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并解释此六个字就是自己的施政纲领,叫“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修葺内乡县衙后,“天理国法人情”的六字牌匾悬挂在二堂屏门上,使其身坐二堂抬头即见此匾,作为断案施政的宗旨纲领。

    内乡县衙大堂有一副楹联:“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陈晓曼解释说,这副楹联的意思是为官要以百姓为天,欺负百姓就如同欺负上苍,千万不要做自欺欺人的事;辜负了百姓就等于辜负了皇恩和国家,其于心何忍呢?这副楹联是由清朝御史魏象枢所撰写。他把欺人如欺天、负民即负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天人合一”的政治理念和“爱民自警”的民本思想。

    大堂后是屏门,屏门背后一块横匾正对二堂,上书“天理国法人情”,意思是知县办案,要做到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民情。二堂同样有一副楹联,上面写着“法刑无亲,令刑无故;赏疑唯重,罚疑唯轻”。陈晓曼说,这副楹联的意思是知县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对一些重大的疑难案件,需要奖赏的时候要重赏,要处罚的时候要从轻处理,避免冤枉好人。这反映过去的为政者执法思想,过去讲的是“疑案从轻”,我们现在的法律讲的是“疑罪从无”,这个也是时代的进步。

    “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这副被后人称为“官德对联”的知名楹联就在内乡县衙的三省堂,是清康熙十九年知县高以永所撰写的。高以永是浙江嘉兴人,初到内乡上任,当时正值清初战乱时期,百姓纷纷背井离乡,庄稼荒芜,高以永忧心忡忡,自感责任重大,写下了三省堂的楹联。这副楹联的上联是要正确对待百姓,尊崇“民为贵”;下联的核心是要正确对待当官者,淡化“官本位”。此联所阐述的官与民、荣与辱的辩证关系,得到了专家、学者、党政领导的一致好评。

    2 建筑布局 体现基层法治建设

    目前的内乡县衙博物馆按照《明史》和《清会典》所载建筑规制布局,汲取长江南北的建筑风格,严格按照坐北朝南、左文右武、前衙后邸、监狱居南规制设置,共有大小院落18进,房舍280余间。

    从门前的宣化坊开始,建筑由南至北分三路,中路依次为: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大堂、门房、屏门、二堂及两厢、夫子院、穿廊、三堂及两厢、后花园;东路寅宾馆、衙神庙、土地祠、衙役三班、典吏衙、县丞衙、东账房、东花厅;西路膳馆、监狱、吏舍、主簿衙西库房、西花厅等。

    见微而知著,正所谓“龙头在北京,龙尾在内乡”。县衙虽然是封建王朝最小的政府机关,却也是“一进一出遵循法度,一房一瓦皆有讲究”。

    内乡县衙正门外是宣化坊,过去每逢初一、十五,知县都会在宣化坊下宣讲圣谕,教化百姓。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种“现场直播”的宣讲方式是县衙最常见的。

    正门东边置“喊冤鼓”,百姓击鼓鸣冤后,在大门口值班的吏役就会上前询问原因,然后上报知县,进入下步审讯程序。西边置两石碑,分别刻着“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提醒百姓不能诬告无辜者,更要按照诉讼程序,逐级上告,严禁越诉。

    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知县每月都会设立三天“放告日”,摆出“放告牌”,此时老百姓无须击鼓鸣冤,就可直接到大堂向知县告状。

    古代知县有六大职责,其中尤以“听讼断案”为重,所以县衙的“法庭”——大堂是整个建筑群里最高大的,也是三座公堂里最靠前的。

    一般来说,如案件事小,知县当即升堂审理;如案情重大,知县首先询问单方供词,并指挥各房配合工作,查办相干人等。县衙六房中的刑房,协助办理案件,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大门外的“三班院”是衙役听差待命的地方。古代一线执法人员就在大门边上,时刻准备执行任务。

    大堂中央的设施叫暖阁,摆放着三尺公案,知县正是坐在这里审案。两侧摆放着堂鼓、仪仗、铜锣等县衙常见用具。公案上放着审案用的文房四宝与“红绿头签”,绿头签下令捕人,红头签下令动刑。公案前有两块明代保存下来的跪石,东跪原告,西跪被告。考虑到被告可能不止一人,所以被告石更长一点。

    “中华法治文明在历史的长河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内乡县衙就是一个实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景良表示,中国古代对于刑罚的使用是非常慎重的,过去强调在审讯案件的时候,要有儒家的仁政仁爱思想,在内乡县衙三堂里可以看到清、慎、勤等字,其中的慎就是慎刑,就是要慎重地使用刑罚,尤其是对待死刑犯人。慎刑是古代留下来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内乡县衙在此也有很多的反映。

    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案犯罪行及刑罚后,若需收监,则前往位于仪门西侧、县衙西南方的监狱。仪门两侧各设立一道小门,案犯只能通过西门进入监狱。

    内乡县衙监狱是国内仅存的清代监狱,牢房包括内监(死牢,命案要犯)、外监(普牢)和女牢。监狱房屋、门、窗等均比一般院落要低,在建筑角度上对正义与罪恶作出了区分。如此看来,古代监狱已经相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