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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时间:6月16日 ●天气:晴 ●地点:淮滨县法院栏杆法庭 ●关键词:巡回审判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深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最前沿,是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审判活动和公平正义,以案释法的有效手段……”在去辖区某批发市场的路上,淮滨县法院栏杆法庭庭长吴祥和我聊起了巡回审判的话题。
在这个批发市场,栏杆法庭今天要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我好意赊销货物给他,他却迟迟不给我结算货款。钱收不回来,我的生意也难以维持。”庭审中,原告向吴祥诉说苦衷。
原告潘某经营了一家冷鲜店,2021年,被告张某多次在潘某的店里购买冷冻食品。一来二去,双方熟络后,应张某的要求,潘某开始赊销商品给张某。当年年底结算账目,张某共拖欠潘某钱款5万多元,张某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便向潘某出具欠条。之后,潘某拿着欠条多次向张某要钱未果,遂诉至淮滨县法院。
吴祥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吴祥便组织原告、被告调解。
“你们本来是生意伙伴,已经是老熟人了,更何况你们还是亲戚关系。双方都互相体谅一下对方。老潘也是小本生意,你一下欠他5万多元,让老潘如何继续经营生意?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现在,老张家里遇到难事了,一时半会儿拿不出来5万多元现金。你们商量一下,让老张先拿出来一部分,剩余的让他写个保证书,限期给你还完。”
吴祥对双方进行了背靠背式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完毕之后,吴祥又在批发市场进行普法教育并现场接受商户的法律咨询。
“吴法官,请问,对方是合伙生意,有多个经营者,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找对方合伙人中的哪一个呀?”
“要看你遇到的是哪种情况。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存在合伙情形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存在租赁情形时,因为实际经营者是直接受益人,与起诉人有直接关系,故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商户们就各自在经营过程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分别向吴祥咨询,并一一得到了解答。大家纷纷表示,批发市场成了临时法律课堂,通过旁听庭审及听吴法官的法律讲解,收获颇丰,希望法庭能多开展类似的巡回审判活动。
吴祥说:“栏杆法庭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努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