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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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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资金链断裂后继续诱骗投资 构成集资诈骗罪

日期: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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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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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郑萌

    基本案情

    自2012年起,李某打着健康农业产业的旗号,先后在郑州市各地举办讲座、组织参观农场、赠送有机食品等,同时以向甲公司投资理财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非法吸收资金。受骗的投资者大多数为老年人,资金汇入李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由李某支配使用。2015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李某无力支付投资者本金。2018年至2021年,李某在明知资金链完全断裂且无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外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夸大营利能力,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名义,以高息、认购原始股等为诱饵,吸引部分老年人又向其投资16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审计,申报投资总额为1000余万元,李某仅向部分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2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通过分析李某非法吸收资金的时间、资金去向、用于生产经营所占比例等证据材料,发现2018年以后,李某在明知资金链完全断裂,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部分老年人缺少投资知识等特点,诱骗对方投资,集资款项并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终导致集资款不能归还。检察官认为,对李某2018年以后的行为应当追诉为集资诈骗罪。

    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其中对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对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的罚金刑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决中以集资诈骗罪对李某的罚金刑量刑部分,对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并处罚金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但集资诈骗不仅侵犯金融管理制度,还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者主观方面的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经营、营利等,具有营利的主观意图。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将他人钱款占为己有。

    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法行为,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等宣传行为,但不掩盖其营利的主观意图。而集资诈骗罪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财产,以将他人钱款占为己有。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只依赖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结合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资金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在2018年以后,已经资不抵债,明知无任何偿还能力,仍对外虚构资金用途骗取投资,对李某2018年至2021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与前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准确适用法律,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主刑与附加刑应完整适用

    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有附加刑(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时,附加刑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应当判处50万元以上。原审法院对集资诈骗罪判处主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并处罚金10万元,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权威。

    此外,检察官提醒,在进行个人投资时,不要盲目跟风,要谨慎分辨对方的经营状况、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客观上是否具备给付承诺回报的能力等,避免钱财损失。